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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把“焚烧秸秆”不当回事,江津已有人被“处罚”

    信息发布者:hlange
    2017-11-20 08:57:54   转载

    “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我保证以后再也不焚烧秸秆……”昨日上午11时许,德感街道浒溪6社的涂大姐在江津区农委执法队的见证下写下保证书。


    罗浩 摄


    16日上午,江津区农委执法队接到举报,德感街道浒溪6社一名女子正在焚烧秸秆。执法人员立即赶往查看,发现涂大姐正在焚烧边沟周围堆砌的杂草和藤蔓植物,现场散发着浓浓的烟味。执法人员立即向这名涂大姐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口头警告,并协助她将火扑灭。



    罗浩 摄


    根据相关条例,江津区严禁在城市建成区周边20公里范围内、高速公路及铁路两侧各5公里范围内、国道及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以及重点区域、人口聚集区焚烧秸秆。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罗浩 摄


    “焚烧秸秆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条例,我们采取了口头警告的方式,阻止该市民继续焚烧秸秆,并通过写保证书的方式避免相关情况再次发生。”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对不听劝阻继续焚烧秸秆的,将由农业、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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